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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加条款与合同内容没有冲突,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是有效的。合同生效以后,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的,可以指定补充协议...
附加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 当补充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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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手写附加条款可以,但需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添加才有效。如果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添加条款,对方不知情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附加条款必须是打印的,合同中手写的附加条款不生效,如果没有约定,合同中手写的附加条款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双方口头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在合同上附属加了一些条约,(合同是一试两份)先由我们乙方签字,再统一交公司签字盖章,但公司收上去签字盖章后,返回到我们手上时附属条约已被公司划掉,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合理,附属条约是否还有效,这份合同是否还有效。1、严格说是有效的;2、合同的修改应当得到双方的同意;3、单方修改无效;4、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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