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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工人死亡待遇,须看死原因来确定。如果是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则享受社会保险法第17条、第14条规定的待遇;如果是因工死亡则离受工伤保险条例的第39条规定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关于退休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内容,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基本养老金。
肯定是不一样的,因为工伤涉及工伤保险问题,所以你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两个险种的新老制度交替的问题。先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国发[1997]26号文件的颁发为分水岭,之前的企业职工退休时间、待遇由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为依据;之后的企业职工退休时间仍从国发[1978]104号文件相关规定,但退休待遇以国发[1997]26号文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配套政策为依据。再说工伤保险。企业工伤保险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三个时期的工伤待遇时间划定为:1996年9月30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1951年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96年9月30日之前国家及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且2003年12月31日前已作出工伤认定的,其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所以工伤的退休待遇要结合各时间段两个险种的相关政策规定组合确定。具体政策规定可参阅有关劳动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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