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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表和无权代理的区别,具体如下:1、概念不同。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而无权代表是指行为人没有代...
无权代理有三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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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同概念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基于此信任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第二,在不同的法律效果表明代理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因为他与行为人之间有一定的事实或法律联系,所以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自己的代理人,有代理权;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让相对人相信自己有代理权。三是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直接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无权代理的,经代理人追认,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在无权处分中,行为人是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首先,应明确在无权处分中的处分行为应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主要是指处分财产所有权或者债权的行为,且行为人是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其次,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的,即行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也不是以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从事的处分行为。正是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处分行为,因此,在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为行为人和相对人,而真正权利人并不是当事人。即使权利人于事后追认了无权处分行为,也不会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向相对人履行合同的主体依然是无权处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在我们国家合同的效力并不是非常简单的合同有效或者是合同无效,还包括有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比如说无权处分的合同,如果说权利人确认之后,才能够发生合同的效力。但是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不能够对抗第3人。
越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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