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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特殊程序的特点:1。特殊程序的审理是确认某一法律事实,根据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是确认某一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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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以下人民法院申请执行: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③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④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⑤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1、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2、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3、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 3、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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