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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一般在单位违法,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无违纪行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且员工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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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做了明确规定,不符合这个条款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显然,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不属于应赔偿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您已经达到了退休的年龄,按照法律的规定,适用的是劳动合同的终止,而不是解除。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那么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第二,法律的规定是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但是您的情况并不是您主动要求解除合同,而是在您,满足退休条件办理完退休手续后才发现单位少交了社保,这还是有区别的。对于您的情况,要求单位补交社保是肯定可以的,但是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也不能妄下断言。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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