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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107号)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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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电[2008]16号)精神,为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执行《天津市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试行办法》,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救助对象发放物价补贴。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45元。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区县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上调10元。同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也由目前每人每月125元,调整为135元。 四、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低保金;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申请享受低保的人员,按新标准执行。 此次调整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最低工资标准是交完五险以后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时,要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扣除社保后的用人单位应发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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