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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全称是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的对称,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动产指无法移动或移动后会导致形状、性质改变的物。不动产所有权的特...
小产权房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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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后,市民新购商品房办证将由原来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改为1个部门办理1本《不动产权证书》即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简政高效。
1、不动产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指物权人基于不动产而产生的请求权,即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2、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六种。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占有改定的规定。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占有改定必须符合下列三项要件: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物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者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第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问还需具有某种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问接占有的具体法律关系,即本条所规定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双方约定。第三,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否则不能发生占有改定的适用。当让与人间接占有标的物时,让与人可以使受让人取得更上一级的间接占有,这样可能存在多层次的占有关系,举例来说,甲将其寄放在乙处的某物出售给丙,同时又与丙签订借用合同以代替交付,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丙都为间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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