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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
在起诉申请人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例外:①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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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有原则。 2.被告应当主动提供证据,并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如果要逾期提供证据,必须要有正当理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理由。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证属实的,则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将承担不利后果。 3.在行政诉讼中,虽然第三人举证应只围绕自己的利益主张,但在有些情况下,第三人的利益主张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对此《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被告证据失权的除外情况,即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对于行政复议举证人,从主观条件来看,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为了达到胜诉之目的,力图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根据,用来支持自己的复议请求和反驳对方的主张。基于这一点,申请人有履行举证责任的内在动力,也就是败诉的风险的客观存在促使申请人积极举证。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存在例外的情形,即赔偿义务机关采取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赔偿义务机关证明。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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