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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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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分配举证责任的办法是谁主张、谁举证,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2、但是如果在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的期间,行政相对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则赔偿义务机关需要对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方式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并不必然排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可见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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