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食药监复决字〔〕号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
希望能帮到你!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医药事业的迅速发展,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现,很多矛盾以行政争议的形式反映出来,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复议案件也呈现日趋增多的趋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二)行政复议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定机制。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部门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约束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最终促进食品药品各项监管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行政复议是化解食品药品监管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和重要渠道。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高效、便民、方式灵活的优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积极探索符合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食药监复恢字〔〕号(申请人): 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中止本案审理(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文号:)现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即日起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强制法》作为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将对行政执法工作和公民权益保护产生重大影响。明年《行政强制法》施行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中所涉及的行政强制都必须严格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分析研判《行政强制法》对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影响并认真应对,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说非常必要而紧迫。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本文也将分别进行论述。 一、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中的主要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进行了界定,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同时,《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又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分为五类,即(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这二类行政强制措施,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中广泛使用。 笔者参考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示的行政强制措施项目,发现即使是同级部门公示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各不相同,既有遗漏也有滥列,甚至还有对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难以判定存在争议的情形。 目前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示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先行登记保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38人已浏览
405人已浏览
2,958人已浏览
9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