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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法中队食品药品检查的立案标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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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标准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附则8章61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予以废止。
关于行政强制法药品监督对监管队伍思想认识的影响。我们在办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当涉及需要对涉案场所、物品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我们都是按照国家局、省局等提供的参考格式化文本,填写《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把它作为办理行政处罚中的一道程序,或是当作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取证方式来运用,而很少有人把查封、扣押措施当作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来对待,甚至有人根本不知道当事人对查封、扣押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因此,在下一步的行政执法当中,我们要把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同样认识同样规范,因为它们都是具体行政行为,都需要履行向当事人告知法律救济渠道的义务,都可能被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与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六)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七)经营或者使用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 (八)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以上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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