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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八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
一、收养的条件是: 1,无子女 (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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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未满3周岁的,由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批准落户。已满3周岁的,由县市公安局复核后报州公安局审批所需材料:该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办理部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结时限:35天(不满3岁)或50天(已满3岁)未办理出生登记的3周岁以上被收养儿童,派出所调查核实、县市公安局复核后报州公安局审批所需材料: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办理部门:收养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结时限:50天未办理出生登记的3周岁以下被收养婴儿,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公安局审批。所需材料: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八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八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 (一)条第3点、第 (二)条第3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八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1.寺院收养孤儿后,应当及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登记后收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然后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手续。 2.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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