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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领养孤儿院的孩子

2022-10-25 3,684人已浏览
  • 徐延轩律师

    徐延轩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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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领养孤儿院孩子的条件: 1、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领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领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能力的抚养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子女证明。 6、领养继子女,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人的《领养申请书》和材料后,在30日内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规定就会发放《领养登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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