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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市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跨区县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河道、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以及公园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由市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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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率与城市绿化覆盖率都是衡量城市居住区绿化状况的经济技术指标。城市绿地率不等同于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城市绿化覆盖率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形式上于绿地率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但两者的具体技术指标是不相同的。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50563-2010)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取值:Ⅰ40%,Ⅱ36%,Ⅲ、Ⅳ34%。 建成区绿地率(%)取值:Ⅰ35%,Ⅱ31%,Ⅲ、Ⅳ29%。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指标基本项提升项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40% 建成区绿地率(%)≥31%≥35%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一)公共绿地,由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铁路、道路、公路、湖泊、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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