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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赠与的房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赠与的可以认定为婚内财产,如果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余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可以的: 1、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该在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为原则; 2、当事人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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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房屋交换价值同时受人为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人为因素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的占有、维护和装修等,并排除他人对建筑物的非法侵害,使房屋维持其一般使用价值并优化。客观方面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制约,房屋的价值得以变动,给购房人带来了一定的收益预期。尽管受到人为因素和客观方面的影响,房屋价值变动的前提条件是房屋的完整健全存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所居住的房产实际上属于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对房产进行共同管理和维护。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主观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且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孳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此收益的权利。
1、如果您指的是落实私房政策的代管房,则属于遗产,户口是否在里面不影响遗产分配。 2、您可以先和姐姐协商分配遗产(如果您没有任何书面材料证明实际此房系您一人所有,则该房是您和您母亲共有,因此您母亲的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用于分配)。如果你们协商不成,一般会将此房判归您所有的同时,让您给另姐相应折价款。
您主张的挂靠费没有法律依据,姐姐之所以可以把户口挂靠在您这里,也是因为她属于您的旁系血亲,而且您本人也同意其挂靠。至于挂靠费,也不是说不能收取,但是至少要有个依据,既然法律上没有依据,那么金额双方之间的约定也是可以的。但是就您的描述来看双方之间就此也没有约定,所以您主张这笔费用没有依据。既然是自家人,建议还是协商解决,可以和姐姐把自己的想法说清楚,毕竟亲兄弟还明算账。至于说姐姐如果提出要求3分之一的房款才肯迁走,这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房屋产权按照房产证进行确认,这个就有点无理取闹了。至于敲诈,法律上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姐姐真的存在上述行为,由于该等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您可以选择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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