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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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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危险作业Σ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请问现在单位是想提前解聘你吗?对方跟你协商了吗?您方便时可以来电联系我,让我了解具体情况,再逐步为您解答。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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