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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与游客之间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出于安全考虑,配合安检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类似翻包的隐私检查权是一种公权力,来自国家...
答 园区与游客之间形成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配合安检是出于安全考虑,无可厚非,但是类似翻包这种涉及隐私检查权是一种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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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景区票价,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明确标示减免票价的范围和标准。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实行免费开放。
本律师认为可以,个人承包的景区不是法外之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旅游公司是否要负责,不是看游客年龄,而是看旅游公司是否有过错。如果死亡是游客自身原因,旅游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正常的服务,并在游客发病时尽量照顾,旅游公司应当没有过错,不用赔偿。如果旅游公司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旅客发病时没能尽力照顾,有过错,应当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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