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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的。未缴纳个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不提供担保的,税务...
企业停产期间需要缴纳房产税。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拥有房产的企业使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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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房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缴纳方法如下,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一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至自用、出租、出借、出售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期间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作明确。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销售交付给购房人的当月月末,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而在实际业务中,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尤其要跟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沟通,确认合理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完全无关的两个税种,其征税、税收优惠完全基于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包括营业税等所有流通税)的各种税收优惠,包括减免税、退税等,并不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这里需要区分财政支持资金和退税两个概念。退税是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退税。财政扶持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不属于退税。无论企业的财政支持资金来源于哪个政府部门,只要属于国家投资,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本金,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资金,就必须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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