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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人需要有偿或无偿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 2、出借人没有义务,借用人于到期后需要将出借物返还出借...
保管合同不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只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方成立,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就合同达成合意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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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最直接的区别就是:租赁合同是有偿的,而借用合同则是无偿的。其中承租人是否支付租金,更是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最明显的差异和区分标准。在实践中,往往可依此直接判断合同的性质属于租赁或是借用。 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来说,都是有偿的。其中出租人以自己所有或使用、占有之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则为自己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而支付租金。而借用合同虽然也是对物的使用、收益,并于使用之后返还给借出人,但借用人并不因此而付出任何代价,属于无偿使用,属于单务合同的范畴。因此,在实践中,无论合同采用“租赁合同”的名义还是“借用合同”的名义,其实质究竟如何,仍需依是否为有偿而定。当然,这样说并不是不允许将物无偿供他人利用,而是基于有偿与无偿的不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的名称将有所不同,同时,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将略有差异。如基于合同的有偿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要比借用合同的出借人承担较为严格的义务,如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完全的担保义务、对租赁物承担维修和保养的义务等。其中出租人对未将租赁物存在的瑕疵告知承租人,导致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时遭受损失的,出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出借人则不需要负担如此高的义务,出借人仅仅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将借用物存在的瑕疵告知借用人时,才需要对借用人在使用借用物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是否有偿: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2、是否需要交付: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3、归责原则: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要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 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物权。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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