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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不可以转租,转卖。 公租房禁止转租、转借。其中规定了6种承租家庭禁止的行为,包括: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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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共有产权保障房房源包括政府委托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政府收购的用于住房保障的普通商品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应会同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编制共有产权保障房筹集计划,合理确定年度供应规模和结构。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套型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供应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户45㎡左右,2人户55㎡左右,3人及以上户65㎡左右。第十四条政府委托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应按照本市城市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充分考虑产业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按年度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由政府委托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开发建设,也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招投标的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保障房规划设计应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资源共享和便利节能原则,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对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财政、住房保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第十五条可建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研究项目中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方案,报市政府土地出让与储备专题工作会议审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建成后无偿移交产权等事项。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约定移交给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第十六条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实行验收和备案制度。项目竣工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和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七条根据共有产权保障房年度筹集计划,需收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作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各区政府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共有产权保障房实行销售备案制度,由市住保办统一建立项目档案和分户档案。
对政府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家庭既可以选择租也可以选择购买,保障对象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不得低于五成,销售基准价格在供应价格的基础上打九折,个人拥有的产权份额按其出资金额占房屋销售总价的比例分摊确定,其余份额作为政府产权。常州市政府2015年10月13日出台了《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方案》,为低收入群体住上有产权的住房提供了实施路径。常州此次选择市区天宁、钟楼二区先行试点,拿出了政府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金润家园1220套保障房房源。符合保障条件的1人家庭可以购买一套一室一厅,2人以上家庭可以购买一套二室一厅,面积在45—69平方米之间。该市确定,“共有产权房”的销售价格,为政府部门参照建设成本核定供应价格的90%。考虑到购房人的购买能力及保障房小区的特殊性,“共有产权房”的销售基准价格为供应价格的90%。而供应价格由常州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参照房屋的建设成本核定。个人拥有的产权份额按其出资金额占房屋销售总价的比例分摊确定,其余份额作为政府产权,由政府持有。考虑到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特殊性,保障对象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不得低于50%。保障对象应缴纳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产权部分税费。按规定办理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权属登记,权属证书应注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及持有的产权份额等。保障对象自首次购买产权5年内,可根据自身需求,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的价格按照届时契税征收机关二手房交易实际计税价格。在共有权属期间,保障对象因治疗重大疾病等急需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可按原配售价格回购,同时按规定向其提供住房保障。据了解,常州将通过开展试点,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使用率,实现政府投入和回收的住房保障资源可持续用于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在试点基础上,再逐步向面上推广,以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多层次需求。
公租房只是为一些在本城区工作的大学生或者是外来务工的人员准备的廉价的出租房。 共有产权的房子是居住满5看之后可以取得不动产权,可以转让房屋产权份额,但是不能做商品房买卖,所以是可以把公租房转为共有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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