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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与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2023-04-25
(1)以赔偿被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无损失即无保险。危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必须在经济上能够计算价值,否则,保险的补偿将无法实现。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对于危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可以通过估价等办法来确定。因而,保证保险是补偿性保险。只有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而发生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2)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标的是无形的利益,保险价值无法事前准确约定,而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双方估定,此时,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自动失效。 (3)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超过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投保人无权请求保险人赔偿。 (4)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代位权,这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所不可能有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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