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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
法律上没有恶意保险欺诈的说法。恶意保险欺诈是行为,不是罪名。恶意保险欺诈是保险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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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2、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合同责任。被保险人因第三方行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费后,不享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方索赔。财产保险中因第三方损害保险标的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行使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减少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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