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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发生彩礼赠送以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的目的已实现,不发生彩礼返还目的,但如果因种种原因最终没有缔结婚姻,或者缔结婚姻后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赠与人则可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以上的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你提出的问题中,因为你们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已经形成了夫妻关系,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处分因给付彩礼造成你们生活困难,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除此之外,是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即便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10万元钱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李某将其赠给罗某是自愿行为,罗某主观上滑与李某串通的故意,应认定赠与行为有效,陈某无权要求罗某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有权要求罗某返还一半即5万元,因为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陈某有一半的份额,李某对陈某的一半份额无权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1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李某私自将其赠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赠与无效,陈某有权要求返还。 [评析]: 本案例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罗某虽然不知道李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李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1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李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罗某的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李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陈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罗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10万元还是5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陈某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因此,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1、赠与是实践性合同,单务合同。简单说不是签了合同就生效,而是要交付才生效。您所谈的情况是已经交付了,就已经生效,不能要求返还;2、但要注意的是对方主张不是赠与的,方便可以进一步落实这方面的证据以求保险,但法律上他举证十分苦难,不必过虑;特别提示:以上答复仅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仓促做出的简要答复,或许有不全面不妥当之处,仅供您处理时参考;同时需要特别提醒您的是:法律不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更具有程序性,也需要实务经验的。如果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请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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