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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房屋转让后,当事人发现可撤销的,可以在发现撤销的一年内申请撤销,但超过五年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但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不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房产继续过户后,房产证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登记的信息是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房产证继续过户后,不可以撤销的,但登记信息是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审查后,发现信息确实登记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民法典规定,房屋过户后,当事人发现有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在发现撤销情形一年内申请撤销,但超过5年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但是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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