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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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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30000元至10000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的50%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一)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三条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 第四条 盗窃金额按以下方法确定:(一)被盗财产有效价格证明的,按有效价格证明确定;如果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确定盗窃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盗窃金额: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司法解释根据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辽公通(2010)28号 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2010-2-24 各(分)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本案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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