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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2022-04-12 1,848人已浏览
  •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高级合伙人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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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盗窃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分别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且又规定了哪种情形下数额较大的标准,也规定了何为多次盗窃、何为入户盗窃、何为携带凶器盗窃以及何为扒窃。用罗列的方法规定了盗窃罪中盗窃数额的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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