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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2021-12-01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30000元至10000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的50%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一)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三条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 第四条 盗窃金额按以下方法确定:(一)被盗财产有效价格证明的,按有效价格证明确定;如果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确定盗窃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盗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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