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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企业名称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包括,企业的名称应由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或市(包括州)或者...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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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以下内容:1。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和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名称;5、外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第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三、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标明一个企业名称。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一般来说,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经营特征组织四个部分构成。注册公司名称时不得使用国外文字或纯字母拼音、阿拉伯数字,应使用符合规范的汉字。
一般要求公司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所属行业(经营特点)和“股份有限公司”三个部分组成;公司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区和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的公司的名称不得混同.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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