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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不应计入的公用内建筑空间包括容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中、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还包括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分隔墙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建筑面积。根据规定,以下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但应分摊仅为本幢服务的相应共有建筑面积。如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等;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可独立使用的部分。“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消防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这些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也不分摊其他共有建筑面积。
共用建筑面积是指整栋建筑的所有产权人共同共用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个建筑服务的公共建筑和管理建筑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用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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