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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车卖给别人还有法律效益吗?

2022-07-13
《物权法》第106条的限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应予。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存款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怎样平行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寓居需要”也未区分普通型寓居和豪华型寓居需要。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这样的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后悔的人利用,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心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解释三根据物权法106条的精神限定:一方未经另一方认可出售夫妻共有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买下、支付合法对价并解决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讨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私行处罚共有共有的房屋导致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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