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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有的人认为,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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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有的人认为,突发的疾病应当是因工作所生的疾病,即职业病才能视为工伤。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解释;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心脏病或者其他疾病发作而突然死亡的,应当视为工伤。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进一步对“48小时之内”进行了明确,即“48小时之内”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这一解释无疑对劳动者而言是非常有利的,同时,这一解释在客观上也有利于确定相关责任。因为,如果以劳动者实际发病为标准的话,在许多情况下可能导致无法确认具体的发病时间,或者各方对发病时间认定不一致。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1、按工伤保险处理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可视作为工伤。 2、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在二十天之后死亡,并不属于工伤,但是因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费用,所以家属是可以起诉单位要求单位支付医疗可报销部分,并要求单位支付养老保险支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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