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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8月1日起,江苏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方案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2020元每月,二类地区1830元每月,三类地区1620元每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每小时。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级地区1770元二级地区1600元三级地区1400元。非全日制就业时间最低工资标准:一级地区15、5元二级地区14元三级地区12元。1、一类地区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2、二类地区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3、三种地区新县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县.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3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3元/小时调整为14.5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不包括的各项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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