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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苏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元/月;二类地区,790元/月;三类地区,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7.8元/小...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级地区1770元二级地区1600元三级地区1400元。非全日制就业时间最低工资标准:一级地区15、5元二级地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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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2月以来,多地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包括吉林、宁夏、重庆、辽宁等地。江苏省人社厅2015年12月19日发布消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二类地区1600元,三类地区1400元,其中一类、二类地区均增加140元,三类地区增加130元。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个人部分的五险一金都是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630元;二类地区1460元;三类地区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5元;二类地区12.5元;三类地区11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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