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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1890元,增加120元,增长6.78%;二类地区...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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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18.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级地区1770元二级地区1600元三级地区1400元。非全日制就业时间最低工资标准:一级地区15、5元二级地区14元三级地区12元。1、一类地区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2、二类地区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3、三种地区新县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县.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2010年江苏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元/月;二类地区,790元/月;三类地区,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7.8元/小时;二类地区,6.4元/小时;三类地区,5.4元/小时。 附:关于调整江苏省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元/月;二类地区,790元/月;三类地区,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7.8元/小时;二类地区,6.4元/小时;三类地区,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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