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有权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根据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订立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没有格式合同文本的,街道办事处各办(所)可以组织制定本部门的格式合同文本,并报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多个各办(所)的,可以由主办办(所)会同其他办(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订立合同前,应当先经街道法制机构(或街道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 (六)是否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承办部门报街道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与合同有关的背景材料、法律依据、草拟过程、反映对方当事人情况及风险论证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四条合法性审查后,承办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再次送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事先与街道法制机构协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街道办事处领导决定。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合同属于重大合同: (一)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 (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包括经市政府同意或审批)的; (三)合同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
根据南京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第十三条合同订立机关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性审查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合同相关说明,包括起草过程、风险评估、合约方资信调查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相关批准文件; (四)审查部门和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合同订立机关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全;未补全的,审查部门和机构不得审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0人已浏览
1,272人已浏览
710人已浏览
4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