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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是什么意思?

2022-06-29
第十一条订立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没有格式合同文本的,街道办事处各办(所)可以组织制定本部门的格式合同文本,并报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多个各办(所)的,可以由主办办(所)会同其他办(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订立合同前,应当先经街道法制机构(或街道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 (六)是否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承办部门报街道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与合同有关的背景材料、法律依据、草拟过程、反映对方当事人情况及风险论证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四条合法性审查后,承办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再次送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事先与街道法制机构协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街道办事处领导决定。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合同属于重大合同: (一)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 (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包括经市政府同意或审批)的; (三)合同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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