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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师值班与交接班: 1.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可根据科室的大小和床位的多少,单独或联合值班。 2.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至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 3.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重危病员应作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4.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5.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 6.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如有事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 7.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病员未得休息时,应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休。 8.每日晨,值班医师将病员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二)护士值班与交接班: 1.病房护士实行一周倒班一次三班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应严格遵照医嘱和护士长安排,对病员进行护理工作。 2.交班前,护士长应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和危重病员记录,重点巡视危重病员和新病员,并安排护理工作。 3.病房应建立日夜交班簿和医院用品损坏、遗失簿。交班人必须将病员总数、出入院、死亡、转科、手术和病危人数;新病员的诊断、病情、治疗、护理、主要医嘱和执行情况;送留各种检验标本数目;常用毒剧药品、急救药品和其他医疗器械与用品是否损坏或遗失等情况,记入交班簿,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后再下班。 4.晨间交接班时,由夜班护士重点报告危重病员和新病员病情诊断以及与护理有关的事项。 5.早晚交班时,日夜班护士应详细阅读交班簿,了解病员动态,然后由护士长或主管护士陪同日夜班重点巡视病员作床前交班。交班者应给下一班作好必需用品的准备,以减少接班人的忙乱。(三)药房、检验、放射等科室、应根据情况设有值班人员,并努力完成在班时间内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131条直接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一)不满十六周岁的;(二)七十周岁以上的;(三)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本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这些情况可能不会执行行政拘留。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通过上述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都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免除行政拘留处罚了吧。一般是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以及孕妇,哺乳期妇女,或者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病人可以免除行政拘留,这也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是: 1、合同签订管理; 2、合同履行管理; 3、合同变更管理; 4、合同档案管理。 按照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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