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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你们的工资。 2、单位扣留你们的毕业证、学位证更无法律依据,构成侵权。 3、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的自愿...
用高中毕业证签劳动合同,以后能够用大学毕业证改签,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商量一致即可变换劳动合同。变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换后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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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和户口,是两个概念,本来是互不牵扯的两件事。可是在大城市,有时候,有正式的单位、有编制,是可以上户口的条件之一。 2、户口和编制是两回事。现在一般人事代理的,户口都放在人才,或者打回原籍,都不算大城市的人。能给解决编制的,一般应届生,单位都给解决户口。往届的要打分,要满足纳税和保险的条件,这样就难办许多。 3、编制是学校的事情,学校说有那就是有。 4、户口是被视为同等待遇当地人的必备条件,编制只适用于某个具体单位。但通常单位给了你正式编制,同时也会解决户口。
1、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你们的工资。 2、单位扣留你们的毕业证、学位证更无法律依据,构成侵权。 3、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的自愿,不懂法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你们应当学一点法律知识。当然,单位这样做肯定是利用了它的优势地位,在不对称的情况下与你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实上可能是不平等,但你们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除非你们能举证单位有隐瞒事实或欺骗的行为。 4、见习与试用的区别:关于“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对于“见习期”的问题可以延续传统做法,即对考核合格且年满一年后的大中专、本科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个人意见是将见习期和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看成手续性规定,在与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关系依然以劳动合同为基础。
我国相关立法指出,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条件的,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大学生在从事兼职劳动的过程中,多数情况下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劳动合同,要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大学生可以通过工资条,考勤表,工作服等完成举证。然而由于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的缺乏大学生往往不重视证据的保存或者由于工作的临时性特点根本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兼职大学生要想主张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必须做好证据的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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