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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上,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该计入企业的职工薪酬,相关规定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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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纳入工资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我们认为此部分支出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在此,经济补偿是按应得工资计算,而不是按基本工资或实发工资计算。 2、在这里,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工资?(详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上述规定并没有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限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只有如下两种情形:1.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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