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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承租人怎么变更

2021-10-25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租赁人应当从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中,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租赁人 一, 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租的孩子(根据他的住宅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根据他的住宅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生前在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者协商一致,要求更改承租人名称的,承租人必须同意。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方应当按照付款规定书面确定出租方。承租人死亡,生前在本市没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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