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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正当安排的加班,你拒不参加可以按旷工处理,严重了可以开除。 单位安排加班应该支付加班工资,且不能超过国家法定标准。否则你有权举报仲裁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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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要求卖家给予补偿或者退货。 对于卖家的处罚,参考《广告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对监护问题首次进行了专章规定,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该原则贯穿监护规定的始终。 监护,通俗讲就是对未成年人和行为不能自理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例如《民法总则》第31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不论是在指定监护人还是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都应当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原则,不得做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2015年上海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的监护纠纷案。该案虽然被监护人系代孕并借腹出生,与母亲没有血缘关系,但最终审理结果仍将监护人确定为其母亲而非其祖父母,上海法院认为与其母亲生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这就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具体体现。 监护人的责任在于将被监护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止损,是使得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让监护人在明确的立法规定之下尽职尽责,这便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民法理论中,对于监护制度有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之分,对于法定监护制度,我国早在《民法通则》中就有相关规定,但对于意定监护方面却较少相关内容。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33条则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可以说是一种重大突破与创新。 监护人的利益是相对于被监护人而言的,对于监护人来说,其是权利与义务双重的肩负,在抚养被监护人的同时,监护人需要切实的履行自身的监护义务,而相对的,应监护而产生的利益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与义务具有双向性。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裁员比降薪更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以保证企业能够渡过难关。其实企业裁员是为了保留核心人才,而去除那些平庸的人以便企业更好地长期发展。虽然很多人会说,企业裁员有些不够人道。毕竟被裁的人上有老下有小,突然被企业裁员很有可能短时间找不到工作,以至于无法养家糊口。但是如果企业不裁员而是选择降薪的话,那么企业很有可能会撑不下去。毕竟没有谁会想要工资降低,现在物价飞涨,猪肉都已经吃不起了,工资再降可还要人活。其实裁员只是损失部分人的利益,而降薪却是损失全企业人的利益。而企业不可能为了一部分人来损失自己的利益和全部人的利益,因此为了更好的发展裁员是最好的办法。企业裁员可以掌握主动权,裁掉企业那些混吃混喝或者没有能力的人,来使企业朝着美好的方向发展。而如果企业降薪的话,企业中肯定会有许多人想着跳槽。毕竟对于一些人来说,他们有能力无论去哪个企业都比在这个企业更有发展前途。所以降薪会让企业中一些有能力的人才流失,而企业中这些人跳槽,很容易导致恶性循环,加速企业的衰败。而且降薪可是违反劳动合同的,但是裁员却是不会违反劳动合同。企业如果敢降薪的话,那么企业里肯定会有大多数人去投诉。所以为了降低风险,企业只要满足劳动法规定的要求,就可以去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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