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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补救性程序,不是原审程序的继续,而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所以不能套用原审程序,再审的实质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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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程序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以外的救济程序.法院裁判有法律效力和严重错误,程序可以启动.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决的新证据; (二)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 (三)伪造原判决、裁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误; (七)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不予回避;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代表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咎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 (九)剥夺当事人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件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此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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