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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通知法庭。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如果找不到对方,一方起诉离婚,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送货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货,从公告之日起60。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即依法向对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参加诉讼,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的方式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公告送达等七种方式。离婚公告送达也适用上述规定,即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才适用公告送达。
判决书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 88.89.90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1、公告送达适用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2、公告送达是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之一,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属推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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