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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通知法庭。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如果找不到对方,一方起诉离婚,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
法院传票公告送达是指是被告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通过公告程序从法律上视为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公告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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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送达人在起诉离婚时下落不明,或以其他规定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判决书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 88.89.90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货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司法解释明确赋予法院在婚姻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时公告送达的权利,但同时似乎也限制了法院在婚姻案件中适用公告送达的范围。许多法官将这一司法解释理解为,只有被告符合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条件,原告只起诉离婚,法院才有权在婚姻案件中适用公告。面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被告下落不明未满两年、被告无具体住址但有电话联系且拒绝应诉的婚姻案件,法官们普遍采取中止的方式,对于前者一旦被告下落不明持续两年,法院即恢复审理公告送达,对于后者原告似乎只有被一纸名不副实的婚姻证束缚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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