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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在学校没有犯重大的过错的话,单纯的出现迟到、旷课等行为,学校没有权利退学的,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对于校园的暴力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权利。作为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让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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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首先这个主要的责任是在孩子的监护人,学校在放学以后对学生就不再有监管的义务了,所以校方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其次就是剩下的学生因为是死亡学生发起的该项活动,所有主要的责任还是在他自己,其他几个学生的家长可以做适当的赔偿,原告没有权利要求在开庭是对方的监护人必须出庭,不出庭就视为默认,这个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被告是可以请律师代为出庭的,所以就是起诉这个也不一定会被法院支持的。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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