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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学校不让学生转学,是违法的,对于这种行为可以直接向当地教育部门举报。 如果学校不同意学生转学或者扣押学籍的,是违法的,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就行举报。学校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我担任过多年的教育机构常年法律顾问。不管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会有维护其正常教学秩序的管理制度。在校的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家长要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遵守校规校纪的教育,学校的行为是为了维护教学秩序、依据校规校纪暂时代为保管手机,家长出面协调或放假时学校会将手机归还学生。另外这位咨询的朋友,如果您是一位学生,请您珍惜在学校学习的大好时光,努力为自己的将来积累,这是一个过来人发自内心的忠告;如果您是一位家长,请您知道您对这件事情的态度及处理方式,您的小孩会在一旁悄悄地看,偷偷地学,身教大于言传。
没有,法律不会规定这么详细的,但如果有损害未成年利益的,可以寻求法律保护《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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