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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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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津贴期限: 1、发放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可以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实际低于工资的,单位应该予以补差。不属于生育津贴领取期间的,单位应该发放工资。 2、生育津贴申领的方式各地不同,有的地方是职工自行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申领手续,自行到银行领取生育津贴的。有的地方是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备案手续,社保中心将生育津贴打在单位账户,由单位进行发放。不过,无论那种方式,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报销都有时限的。关于实现问题,应该咨询当地社保机构,当地采用个人自行申报,还是单位办理的方式,再做处理。
生育享受范围:符合计划生育,且在生育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在职女职工。生育待遇:生育后按规定享受产假、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假:正常生育90天(其中十五天可以用于产前),晚育者增加六十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胎每增加一胎,增加十五天。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产假规定天数享受:正常为三个月,晚育者增加两个月,难产增加半个月,多胎每增加一胎,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计算公式: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元以下四舍五入)。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后,顺产者可一次性领取补贴1800元,阴式手术产者可一次性领取补贴2000元,剖宫产者一次性领取补贴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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