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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是否有效

2022-03-10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的答复函》1981年8月14日,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理解意思答复与你),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变更子女姓氏属于不妥的行为,应当尽力说服其变更回原姓氏。因此,由该司法解释的愿意,可以得出,虽然该解释是建立在双方离婚的时间节点基础之上,但是在婚姻关系存息期间,“单方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系不妥行为”亦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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