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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
新刑诉法在现行刑诉法第47条“证人证言未经法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基础上,就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近十项新规定,如明确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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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证人做思想工作。证人作为案件的关键见证人,对案件的侦破和处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证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证,作为办案及司法机关就必须要学会去如何做证人的思想工作,跟证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做思想工作,让证人明白作证的重要义务。 2、为证人提供安全保护。证人之所以不愿意出庭作证,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也许是不愿意面对事实,也许是害怕被报复,假如证人确实是害怕被报复,那办案机关就给证人承诺,并积极给对证人给予必要的保护,让证人敢于出来作证。 3、树立执法及司法形象。作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要通过自己的服务让公众信服,让公众愿意挺身而出为了惩治犯罪而作证,让百姓信服政府、信服司法。 4、强制到庭。当证人必须到庭作证时,证人不出庭,可以强制到庭,否则可能面临一定的司法处罚。具体
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应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证人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不出庭作证的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从各国和地区的立法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法院用传票传唤证人到庭,费用由证人自负,如法国;(2)证人负担因拒绝作证而生的诉讼费用,如德国、日本;(3)由法院对证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法国、德国、日本;(4)由法院拘传必须到庭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证人到庭作证,如德国、日本和台湾;(5)拘留,如德国、日本;(6)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以犯罪论处,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美国、日本。这些规定都值得我们参考借鉴。在立法时制定相应的拘传措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并根据情节轻重,还可并处罚款和拘留等。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庭审功能,而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强化质证,这必然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法官不能在庭上接触证人,从而使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受到限制和削弱,现代司法的直接言词原则落空,最终影响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为改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有必要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可行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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