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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姜岚通讯员慕新伟 都市报讯张某先后给后娶的老伴黄某及3个子女留下了两份遗嘱,他去世后,由于两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子女们和黄某都很纳闷,到底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3月20日,记者从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为了争得张某生前房产的所有权,张某的3个子女将黄某诉至了法院。 据办案法官介绍,十几年前,56岁的张某与42岁的黄某经人介绍后再婚,无房的黄某搬进了张某的住处。2007年,张某患了肝硬化后,黄某一直悉心照顾,张某在感激下就给黄某留下了一份遗嘱:待自己故去,将自己生前所有和居住的一套楼房留给黄某继承。 随着病情的加重,黄某一人照顾张某已力不从心,于是,张某的3个子女也开始轮流照顾张某。今年1月,看着3个子女为自己忙前忙后,张某又被儿女们的孝顺感动,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又立了一份遗嘱,将先前准备由黄某继承的那套楼房,留给3个子女继承。立完遗嘱后不久,张某去世。 忙完张某的丧事后,张某的3个子女看到黄某还住在父亲生前的那套房子里,于是委婉地告诉她要其另找住处。黄某很生气,拿出遗嘱辩解,子女们这才知道父亲生前曾立了两份遗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留下的两份遗嘱都属有效遗嘱。但《继承法》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张某遗留的楼房应由张某的3个子女继承。考虑到黄某暂无去处,在法院的调解下,张某的3个子女补偿了黄某5000元,并同意其可在房内居住6个月。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立遗嘱人立有多分遗嘱(公证遗嘱除外),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则最终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除公证遗嘱以外,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是相同的。 所以两份遗嘱那份生效要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来判定。
若两份遗嘱的内容有相冲突的地方,则肯定不会都有效,最多有一份遗嘱有效。 当有多份遗嘱存在时,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两份遗嘱中若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有效;若没有公证遗嘱,一般最后所立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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